(二)省级以上政府预算公开法治化的发展理路 由于省级以上政府职能的宏观性,政府调控行为具有牵涉广、影响深、风险高的特征,那么其预算公开法治化发展理路的设计,需要民主政治改革的顶层设计来构建一个以权力机关为核心的预算监督体系。
[89] 战后早期还有一些余脉,但现在已经基本上消失了。他指出:这个国体问题,从前清末年起,闹了几十年还没有闹清楚。
只有毛泽东才创造性地变造了国体概念,提出了一个政治社会学意义上的国体学说,而其在新中国历部宪法的实定化结构里,同样暗含了以中国共产党(工人阶级先锋队)的领导来实现国家统合的深层意涵。清末民初另一位最具有代表性的国体论者,无疑应是梁启超。这对国体概念史在此后日本乃至中国的发展,产生了持续性的重要影响。[69]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之三、文集之二十三),第37页。[①] 在新中国宪法文本中,它也被专门赋予了规范上的载体,历部宪法第一条就被认定为是关于我国的国体的规定。
他认为:国家具有主权,但因国家组织中的主权存在之体制不同,国体也有分别,国体因主权之所在而异,可分为君主国体和民主国体,而政体由统治权行使之形式而分,可分为专制政体和立宪政体。它不仅使得国体概念成为一个法政概念,而且发展成为日本近代法思想史上的一个思想形态,[26] 甚至成为整个近代日本之基轴。2003年2月刊宪的《草案》,广泛吸取香港居民的意见,对《咨询文件》就九个方面作出了十六项重大修改。
在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里,英国被投诉和被判败诉的次数远超过其他国家。[54] 但是我们比较一下建议书和后来公布的《草案》,不难发现两者之间有惊人的相通,请看下表: 大律师公会建议书《草案》或其便览 1 废除隐匿叛国罪(27.-29. 35.) 隐匿叛国此项普通法罪行现予取消(《草案》p.8) 2 战争应只限于公开宣战的战争或武装冲突(33. 123. 70.a) 交战是武装部队之间发生公开武装冲突或已作出公开宣战(《草案》p.8) 3 严重非法手段概念应该来源于《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62.) 严重犯罪手段源自《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中对恐怖主义行为的定义(便览p.5) 4 将抗拒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国一部分行使主权删除(70.b) 《草案》里没有了 5 严重危害国家或香港稳定用语模棱两可而不严谨,不应当将立法范围扩展到香港特区的稳定(78. 86.92.) 煽动是煽惑他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进行会严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稳定的公众暴乱(删除香港词语)(《草案》p.14) 6 管有煽动刊物罪有限制思想自由可能性(87) 煽动刊物必须怀有藉着任何煽动性刊物而煽惑他人犯叛国、颠覆、分裂国家罪行的意图(《草案》p.16) 管有煽动性刊物的现行罪行,现予取消(便览p.6) 7 将犯罪者精神状态降至 合理怀疑偏离了必须具有意图的原则,应予移走(88.2 94.) 8 移走煽动刊物罪行(87. 93.) 9 颠覆的本质是用武力或暴力推翻政府(106.) 颠覆是藉使用严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稳定的武力或严重犯罪手段或藉进行战争――(《草案》p.10 10 关于中央和香港特区关系的受保护资料应该清晰的订明(167.) 香港与中央关系资料是关乎与香港有关并且根据《基本法》是由中央管理的事务(《草案》p.24,参阅便览p.9) 11 放弃将以未经授权而取得的受保护的资料作未经授权及具损害性披露的行为入罪(169.) 加入如有以下情况(即指黑客、盗窃、抢劫、爆窃及贿赂),有关的人即属违法取览资料(《草案》p26,参阅便览p.9) 以上还只限于本文前已提到的《草案》对《咨询文件》的修改。法律上的诸多限制,因为备而不用,许多人甚至都不知道其存在。――激起中国国民或香港特区居民[35]企图不循合法途径改变其他在香港特区的依法制定的事项。
存在决定意识,这种理念在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中无疑有其合理性。中国《刑法》有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这种罪行的特征首先是面向群众而不是只向个别人,其次是必须鼓动采取暴力手段,而按香港上述规定,只要你劝告(counsel,香港法例中文作怂使)你的亲友不要按缴税通知去缴税,就可能被检控犯了煽动罪。
[20] 《咨询文件》6.22 [21] 《咨询文件》6.8 [22] 黄金鸿:《英国人权60案》,香港,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87页-200页。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比如煽动,中国《刑法》中的四项煽动罪名有两项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即煽动分裂国家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二十三条立法过程再次证明,没有表达自由就没有法治。
[42] 150年前,恩格斯对英国的这种状况作过这样的描述:诽谤法、叛国罪和渎神法都沉重地压在出版事业的身上。[50] 邓小平的这番话,可以说是明确交代了二十三条的目的,它主要防范什么危险的发生。本文无意评判中、港不同人权理念的优劣。但是香港经百余年西方文化之浸润陶冶,形成了崇尚人权、崇尚个人自由的理念,这是凡是进入香港社会的人们都会明白感觉到的。
[11] The Johannesburg Principles on National Security, Freedom of Expression Access to Information, Principles1.3, www.article19.org/docimages。否则阻力可能就会小一些。
文章指出,现有的立法草案基本坚持了港人原有理念,力图把因保护国家安全而对表达自由的限制限制在必要的范围之内,同时又消除了港英时代的某些陈旧遗迹。[55] 为什么需要这样? 19世纪被认为集论证表达自由之大成的约翰·密尔(John Mill)的《论自由》说: 在生活中一些重大实践问题上,真理在很大程度上乃是对立物的协调和结合问题。
――引起中国国民或香港居民间的不满或离叛。以下简称《咨询文件》。按照天赋人权的理念,人权是每个人都拥有的。[41]这种情况,直到近20年来才有所改变。虽然数百年来,在人权问题上众说纷纭,而天赋人权的理念还是构成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形成的国际人权法的基础。[51] 《大公报》,香港,2003年1月29日。
[13] 马克思:《哥特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2页。这是不行的,这种想法不实际。
[34] 据《咨询文件》原注,原来用词是女皇陛下本人,据有关规定取代。一国两制里的一国,不只是民族的、地域的概念,更不是一中各表里的模糊概念,而是实实在在的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中国。
如果说,由于香港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国),香港必须立法承担保护祖国安全的义务,那么,由于香港同广袤的中国大陆实行不同的社会制度(两制),在如何立法方面,香港固有的人权理念和相应的制度就必须得到尊重。国际社会公认表达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
以上文件,香港居民都可以到政府指定的机关索取,也可以从政府网页上下载。反颠覆,对于国家的性质就无法回避了,反颠覆,就是禁止改变共产党领导,改变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这样的概念确实普通法里没有,西方人权理念里没有。特别需要指出,《咨询文件》的各项修改,主要正是来源于反对意见。英国各党派的报纸每天都在违反出版法,因为它既反对政府也反对个别的人,但人们对这一切都假装没看见,等到时机成熟便来一场政治诉讼,那时再连报刊一起拿来算总帐。
在七宗罪里,叛国treason,原法例中文作叛逆)、煽动(sedition)等是原有的,只有分裂国家、颠覆是新增加的。陈弘毅等:《香港法概论》,香港,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26页。
不管采取什么方式,推翻共产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专政势必覆灭,社会主义制度不复存在,这就是颠覆。[33]当然规定一定要有人被煽动起来实施叛国、颠覆才入罪(煽而不动不入罪),那在实际上是会取消了煽动罪,但像中国的行为犯标准,恐怕也不能适用于香港。
在中国内地甚至可以说是人所皆知的常识。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以建立新的政府。
香港《人权条例》第十六条又全文照录了这个条款。[36] 以上煽动行为所意图造成的危害效果,并不是什么引起战争、武装冲突、公众的暴乱等严重事件,更没有什么即时、紧迫等时限,只要引发某种憎恨(hatred)、藐视(contempt)的情绪,就足以入罪。[10] The Siracusa Principles on the Limitation Derogation Provisions in the IC on Civil Political Rights, Article10, www.article23.org.hk。这样才容易理解为什么二十三条立法在香港会引起如此强烈的争论和震荡。
见《大公报》,香港,2002年9月30日。虽然在自此启动的正式立法程序中争论仍不可免,但是各种意见已经充分展开但应说大局已定。
[37]但这里的前提是明知(fully aware),其心理状态比知道(knowing)远为明确,同合理理由怀疑更是风马牛不相及,而且中国并无规定拥有煽动内容的出版物即构成犯罪。 四、新闻自由是成功的基石 二十三条三个月咨询期满之日,董建华在谈话中指出:新闻自由是香港成功的基石,我们是一定要保障的。
人们提出:国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两个概念不应混淆。在《咨询文件》公布后又发表了一份数万言的建议书,[53]对《咨询文件》逐条作出评判。